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牵头公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构成机制的意见》。《意见》特别强调,要掌控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施下限掌控。《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减少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施下限掌控,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施差异差率掌控,低价药品差价率从低,高价药品差价率从较低,利用价格杠杆增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不断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增加流通费用。
《意见》称之为,将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备垄断性的类似药品。
其他药品实施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通过试点逐步探寻强化价格监管的有效地方法。《意见》认为,政府制订发布药品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自律确认实际购销价格。划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除国家免疫系统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施政府定价外,其他药品实施政府指导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形式改回政府指导价,并对流通环节按全国性杂货和区域性杂货分别制订进销差价率的下限标准。
实施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律确认实际购销价格。《意见》称之为,将希望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按照标准化名称合理制订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不区分明确生产经营企业。核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要严格控制营销费用,传输流通环节差价率。
维持基本药物价格比较平稳,确保国家基本药物长时间生产和供应。《意见》特别强调,要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道德。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应按照真诚长胜的原则合理制订购销价格,要强化行业自律,公开发表价格信息,提升价格构成的透明度,禁令价格欺诈、价格独占、价格种族歧视及其他伤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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